一、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
(一)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
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齐以下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获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二)申报时提供的资料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 出口消费税应税的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 如属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的(包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鉴定表》;
- 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需提供加盖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采取作价方式复出口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 如属逾期申报的 ,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或《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保税区出口)。
上述复印件资料必须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且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纳税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
(一)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企业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时提供的资料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及电子数据;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联);
- 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 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如属逾期申报的 ,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或《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保税区出口)。
- 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下列资料:
- 进料加工登记业务类
- 纸质进料加工海关手册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 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B.电子手册
-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核定依据为海关登记资料;有历史进料加工业务记录的,核定依据为进料加工贸易历史数据的实际分配);
- 《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批准证》;
-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 上一期税务机关核准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二)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原材料明细帐页、总帐帐页复印件。
(三)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四)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类
A.纸质进料加工海关手册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 海关核准签章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
- 海关按内销征税的专用缴款书和对应报关单的复印件。
B.电子手册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核销表》;
- 《进料加工电子手册核销跟踪表》;
- 《手册执行情况表》;
- 海关按内销征税的专用缴款书和对应报送单的复印件;
- 纳税人出口退税申报的电子备份数据。
上述复印件资料必须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且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纳税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小规模纳税人
(一)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
1.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二)申报时提供的资料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 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
上述复印件资料必须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且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纳税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