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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财税新企业税务常见问题

注册代表处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11日 14:39)

对一些新成立企业提出财税的疑问,我司归纳了一部分问题来进行回答,助新企业更加了解财税记账等的问题。

1、准予扣除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确定?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怎样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答: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4、什么是企业的收入总额?
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5、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6、企业所得税法何时通过和施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7、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怎样承担纳税义务?
答: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答: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9、企业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答: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0、怎样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不得扣除的项目范围包括那些?
答:(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如有疑问,可致电热线:020-2882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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