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省的软件业的发展的鼓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软件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和享受的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也将在11月1日起执行。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
《通知》指出,对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前,需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凡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在广东省设立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向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经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名单报广东省国税部门备案。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告,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产品销售享3%退增值税优惠
《通知》明确,截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是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3、是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应客户需要修改该软件的,不属于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是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是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6、是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但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的升级是指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对其设计进行的改变过程,包括对软件产品功能、模块的增加及修改。
7、是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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