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注意事项: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
1、实行“先比对、后扣税”的抵扣凭证种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及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以抵扣。
二、“先比对、后扣税”的处理流程
1、稽核数据的采集、报送
一般纳税人认定在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扣税凭证数据并形成待比对文件,打印待抵扣清单后,与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于申报时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稽核数据的上报
由市局信息中心每月18日前将稽核数据上报省局。
3、稽核比对结果的导出、清分
市局信息中心每月从省局 FTP 下载广州市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并利用征管软件按纳税人进行清分。
4、稽核比对结果的处理
.稽核比对相符结果的处理
由征收前台利用征管软件查询并导出稽核相符清单,同时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加盖 “ 税收业务专用章 ” 后交给申请一般纳税人。
.稽核比对不符结果的处理
管理员在每月利用征管软件 “ 稽核管理 ? 四票稽核 ” 模块查询稽核比对结果,对比对不符的稽核结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方案》(正式文件稍后下发)的规定进行协查处理。
收到协查结果后,对允许抵扣的,按照上述第 1 点的规定处理;对不允许抵扣的,通知纳税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5、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返回的稽核比对相符信息后,将其导入到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生成当期申报表申报抵扣。
三 、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遗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利用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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