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退税延期申报受理条件
(一)出口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输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4.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不包括一张进货凭证分期出口的情况);
(二)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
出口退税延期申请期限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二) 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请。
(三)小规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提出延期申请。
(四)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退税延期申请资料
(一)《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原始凭证复印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三)证明资料原件
1. 对由于海关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须提供海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2. 对有关凭证因被有权机关封存或调阅而未能按时申报的,须提供加盖封存或调阅机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3. 对已遗失的单证,遗失单证的延期申报申请须以在规定申报限期内办理的补办证明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4.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延期申报申请除需按原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外贸企业还需在《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该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提供该专用发票原件,由退税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背面加盖受理章及日期;
5.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引起的延期申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延期申报除外),须提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或税务机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6.由于纳税申报延期引起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征税部门的证明文件;
7.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