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 改变经营者名称。
- 改变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 改变行业归属或隶属关系。
- 改变依据、经营场所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海关代码变更。
- 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
- 改变经营者类型。
- 改变核算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
- 改变有效期。
- 改变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 改变分支机构名称。
- 增减分支机构。
- 改变其它认定内容。
1.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5.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及账户的:
(1)《广州市出口退税帐户确认书》(一式二份);
(2)企业书面说明(出口退税帐户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企业变更名称、法人、地址的,可相应变更一次退税帐户,其他情况要求变更帐户的提供书面说明);
(3)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的文件(申请变更法院冻结的出口退税帐户时提供)。
2.注意事项
1.办理出口退税帐户变更事项,应保证最终帐户信息在CTAIS系统的税务登记信息、出口退税资格登记信息和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认定表信息里,三者保持一致,否则会影响税款的正常退库。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但如需办理变更手续的,需同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企业退税账户不得变更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接洽。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必须在法院有关文件送达当天转交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由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即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出口退税登记资料“备注”项录入来文文号。
4.违章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